有關教育部訂定「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」一案
一、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5 日臺教學(二)字第 1132800520A 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因應不同類型校園安全事件,避免危險事件發生,教育部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(以下簡稱注意事項)第 30 點規定,訂定旨揭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(以下簡稱本手冊),以提供各級學校於辦理注意事項第 29 點至第 31 點有關校園安全檢查之細部作業規範,相關重點說明如下:
(一)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:以有權知悉該款特定身分學生名單之學校人員、有關之司法人員或社工人員為限。
(二)緊急會商:學校人員發現或接獲檢舉、通報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注意事項第 31 點第 1 項各款及第 2 項第 1 款所列違法或違禁物品時,學務處應與校長、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、導師或家長代表,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商,確認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之虞,應對該生進行檢查。
(三)特定身分學生:
1、少年法院審理中或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執行期間,並經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,有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之虞者。
2、有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偏差行為,並經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,有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之虞者。
(四)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:學校應指定二位以上人員進行檢查,並依被檢查學生意願,得由一至二位當時在校之學校教職員或學生陪同;他人生命、身體有遭受緊急危害之虞時,免除陪同人員。
(五)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: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檢查時,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或學生家長代表陪同;國民中小學進行檢查時,則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代表陪同,檢查時不得對學生身體進行檢查。
(六)違法物品:
1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、彈藥、刀械。
2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。
(七)違禁物品:
1、注意事項第 31 點第 1 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之虞之刀械、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。
2、猥褻或暴力之書刊、圖片、影片或其他物品。
3、菸、酒、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。
4、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。
(八)學校於進行校園安全檢查之前置作業:
1、訂定各校之校園安全檢查規範、實施安全教育宣導及預劃檢查人員教育訓練。
2、實施校園安全檢查之場地及相關文件(學生權益說明書、實施流程紀錄表、參與人員保密切結書、錄影資料調閱申請書與後續學生輔導說明等文件)。
3、備妥校園安全檢查時公務用之攝影及檔案儲存設備。
三、檢送注意事項修正條文、本手冊及教育部來函各 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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