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令宣導
採購「手提燈籠」應注意是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
節慶商品「手提燈籠」係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,辦理商品採購時,應注意是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。
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,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「手提燈籠」為應施檢驗商品,惟懸掛式大型燈籠、天燈等商品,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。
提醒各單位,於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,應注意該商品是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(包括商品檢驗標識,圖例如附件),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予消費者(民眾)。
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:
(一)玩具名稱。
(二)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代理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原始製造國。
(三)主要成分或材質。
(四)適用之年齡。
(五)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。
(六)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,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。
「商品檢驗標識」圖例
圖式 識別號碼 識別號碼
D ○○○○○
R ○○○○○
M ○○○○○
批號:1901001
說明:
1. 玩具之商品檢驗標識由「圖式」、「識別號碼」或「批號」組成;其識別號碼,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。
2. 批號:第一、二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後二碼,第三、四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,第五~七碼為流水號。(例如1901001 即表示係於西元2019 年1 月份製造之第一批玩具商品)。
04-7353457#106
dches3@dches.chc.edu.tw
04-7353457#102
admin@dches.chc.edu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