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意事項:
(一)夫妻雙方同為公教人員者,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,重複申請補助,依規定除追還補助款外,須接受處罰。
(二)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,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,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,無須繳驗。
(三)國中、國小無須繳驗證件,公私立高中(職)以上繳驗收費單據;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「與正本相符」並簽名,以示負責。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。
(四)112學年度第一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如附件。附件亦可於本校雲端硬碟----共用雲端----國小行政---人事資料夾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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