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賴寶珠 - 人事室 | 2018-04-18 | 人氣:330
一、 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。
二、 查旨揭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,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,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,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,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,並以「時」為計算單位,自107年5月1日生效。
三、 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,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。
四、 行政院95年12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、106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及行政院(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)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,均自107年5月1日停止適用。

 

正本: 本府各處、本府所屬各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各國民小學
副本: 本府人事處考訓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