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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賴寶珠 - 人事室 | 2019-01-07 | 人氣:874
一、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700596331號書函辦理。
二、 人事行政總處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交通部觀光局(以下簡稱觀光局)意見,說明如下:
(一) 查「交通部觀光局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住宿優惠措施補助要點」(以下簡稱暖冬遊補助要點)規定略以,觀光局為提振宜花東高屏等區域觀光,於107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,補助本國國籍民眾住宿費每房最高折抵新臺幣(以下同)1,000元,年滿60歲以上者每房最高折抵1,500元;搭乘高鐵、臺鐵、公路汽車、船舶及飛機前往住宿者,憑票券正本核實補助,每房最高補助1,000元;住宿費用於民眾住宿期間由旅宿業者逕予折抵,交通費用由旅宿業者先行代墊後向觀光局申請補助。
(二) 次查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」(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)第5點規定略以,為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休閒旅遊,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國內休假者,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16,000元為限,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(以下簡稱國旅卡)至審核通過之國旅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,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。
(三) 茲以暖冬遊補助要點係觀光局為提振國內觀光,提供每位本國民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折抵補助一次,並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,尚無排除公務人員,且與公務人員休假補助之發給意旨及條件不同,2者尚非不得同時適用。又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業明定公務人員當年度請領休假補助之額度及給付條件,爰本案仍請依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,即按公務人員休假期間持國旅卡至國旅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金額,於其當年補助總額內予以核實補助。至暖冬遊補助要點與行政院107年3月27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36125號函放寬花蓮休假補助相關措施;及觀光局於108年擴大辦理暖冬遊與休假改進措施如何適用等節,亦依前開原則處理。
三、 舉例說明如下:
(一) A君107年具7日休假資格,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為8,000元。A君107年請休假前往某市國旅卡特約商店旅宿業住宿,其住宿費金額8,500元於折抵1,000元暖冬遊補助後,持國旅卡刷卡消費7,500元;又交通費部分,本次行程A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1,490元搭乘高鐵前往某市,並憑票券正本向該旅宿業領取1,000元暖冬遊現金補助。本次行程A君刷卡消費金額合計8,990元,得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內請領休假補助費8,000元。
(二) B君107年具14日休假資格,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為16,000元。B君107年請休假前往某縣國旅卡特約商店旅宿業住宿,其住宿費金額6,500元於折抵1,000元暖冬遊補助後,B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5,500元;又交通費部分,本次行程B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440元搭乘台鐵前往某縣,並憑票券正本向該旅宿業領取440元暖冬遊現金補助。本次行程B君刷卡消費金額合計5,940元,尚未逾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,得依規定請領休假補助費5,940元。